2015年第163號
質檢總局關于停止實施進口電池產品汞含量備案工作的公告
1997年,為加強電池產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我國生態(tài)環(huán)境,中國輕工總工會會同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9部門發(fā)出了《發(fā)布<關于限制電池產品汞含量的規(guī)定>的通知》(輕總行管〔1997〕14號)。之后,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先后下發(fā)《關于對進出口電池產品汞含量實施強制檢驗的通知》(國檢檢〔2000〕218號)、《關于印發(fā)<進出口電池產品汞含量檢驗監(jiān)管辦法>的通知》(國檢檢〔2000〕244號),自2001年1月1日起對進出口含汞電池實施汞含量檢測并備案。
從電池汞含量檢測備案工作實施15年的情況來看,進出口電池產品汞含量已經得到根本上的控制,生產商、出口商、進口商均已牢固樹立相關責任意識和質量控制意識,目前生產工藝和技術水平可基本確保電池產品符合《堿性及非堿性鋅-二氧化錳電池中汞、鎘、鉛含量的限制要求》(GB24427-2009)和(GB24428-2009)《鋅-氧化銀、鋅-空氣、鋅-二氧化錳扣式電池中汞含量的限制要求》等標準中對汞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從質量控制角度可取消進口電池檢驗中汞含量的備案工作。
同時,按照總局加快推進檢驗監(jiān)管模式改革、提高管理效率和執(zhí)法水平、促進外貿便利化發(fā)展的要求,結合電池產業(yè)發(fā)展和貿易實際,經研究決定,即日起停止實施進口電池產品檢驗監(jiān)管中的汞含量備案工作,《關于印發(fā)<進出口電池產品汞含量檢驗監(jiān)管辦法>的通知》(國檢檢〔2000〕244號)廢止不再執(zhí)行
特此公告。
質檢總局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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