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審批事項名稱 】-------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核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87年1月22日頒布,2000年7月8日修正,2013年12月28日修訂,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2007年3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157號發(fā)布,2013年12月9日海關總署令第212號修訂,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 申請條件 】
(一)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核準。
1.貨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第三條所列范圍;
2.貨物暫時進出關境并且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進境,且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按照原狀復運出境、進境。
(二)暫時進出境貨物延期(延續(xù)/變更)。
1.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期限的暫時進出境貨物;
2.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30日前向貨物暫時進出境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
【 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 】
(一)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核準。
1.《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請見附件一);
2.《暫時進出境貨物清單》一式兩份;
3.發(fā)票、合同或者協(xié)議以及其他相關單據;
4.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的正本及復印件;
5.委托人簽署的《代理報關委托書》一份(無委托代辦的可免交);
6.舉辦展覽會的,辦展人、參展人還應當提供展覽會邀請函、展位確認書等相關材料;
7.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暫時進出境貨物延期(延續(xù)/變更)
1.《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書》(請見附件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準決定書》;
3.《暫時進出境貨物清單》;
4.原暫時進出境報關單或ATA單證冊;
5.延期原因報告;
6.補充合同或協(xié)議;
7.收發(fā)貨人授權代理延期申請委托書;
8.屬于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或科研項目的,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9.展覽會延期的,提供原批準部門同意延期的批準文件或證明文件;
10.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 辦理流程 】
(一)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核準。
1.受理。
申請人向海關遞交材料。海關向申請人制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海關受理后進行初審。
2.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中第(一)至(十一)項所列暫時進出境貨物的申請由主管地直屬海關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負責核準,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第(十二)項所列暫時進出境貨物的申請由主管地海關受理后上報海關總署審批,經海關總署審批同意后,由主管地直屬海關作出核準決定。
需上報海關總署批準的暫時進出境貨物的申請,隸屬海關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直屬海關,直屬海關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后報海關總署審批。
3.決定。
海關向申請人制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準決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不予批準決定書》。報經海關總署批準或不予批準申請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制發(fā)相應決定書。
4.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
對持ATA單證冊的申請人,海關對ATA單證冊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接受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視為受理;審核未通過的,不接受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視為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不再制發(fā)有關法律文書。
海關受理ATA單證冊項下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的,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審核通過的,在ATA單證冊上予以簽注,視為核準;審核未通過的,不予簽注,視為不予核準,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不再制發(fā)有關法律文書。
(二)暫時進出境貨物延期(延續(xù)/變更)。
1.受理。
申請人向海關遞交材料。海關向申請人制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海關受理后進行初審。
2.審查。
海關受理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后,對其延期理由等內容進行審核,其中對申請暫時進境延期的,派員對延期用途、暫時進境貨物狀況等進行實地核查。
主管地隸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后,根據審核以及實地核查結果,于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報送主管地直屬海關。主管地直屬海關于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主管地直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應當根據審核以及實地核查結果,于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需上報海關總署批準的,主管地直屬海關根據審核以及實地核查結果,于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海關總署。
3.決定。
海關向申請人制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準決定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不予批準決定書》。報經海關總署批準或不予批準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制發(fā)相關延期決定書。
【 辦理時限 】
(一)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核準。
自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起2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及需上報海關總署批準的情況下可延期10個工作日。
(二)暫時進出境貨物延期(延續(xù)/變更)。
自出具《受理決定書》起2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及需上報海關總署核準的情況下可延期1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不收費。
【 審批決定證件(法律文書)】
(一)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核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準決定書》;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不予批準決定書》。
(二)暫時進出境貨物延期(延續(xù)/變更)。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準決定書》;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不予批準決定書》。
【 受理機構 】
各直屬海關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
決定機構
各直屬海關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
咨詢渠道
詳見各直屬海關網站或撥打海關“12360”熱線。
辦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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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時間
詳見各直屬海關網站或撥打海關“12360”熱線。
聯(lián)系電話
詳見各直屬海關網站或撥打海關“12360”熱線。
附件
1.《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樣式、填制說明、常見錯誤示范。
2.《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書》樣式、填制說明、常見錯誤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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