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A
削減或取消關稅
一、除非本附件中一締約方的減讓表另有規(guī)定,依據第 2.4 條第一款,以下降稅分類適用于各締約方削減或取消關稅:
(一)締約方減讓表中降稅分類“0”中的稅目所規(guī)定的原產貨物關稅應完全取消,該類貨物應自在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免除關稅;
(二)締約方減讓表中的降稅分類“5”中的稅目所規(guī)定的原產貨物關稅應自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 5 年內等比減讓,該類貨物應自第 5 年 1 月 1 日起免除關稅;
(三)締約方減讓表中降稅分類“10”中的稅目所規(guī)定的原產貨物的關稅應自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 10 年內等比削減,該類貨物應自第 10 年 1 月 1 日起免除關稅;
(四)一締約方減讓表中降稅分類“10-A”中的稅目所規(guī)定的原產貨物的關稅將在第 1 至 8 年保持基準稅率,自第 9 年 1 月 1 日起 2 年內等比削減,該類貨物應自第 10年 1 月 1 日起免除關稅;
(五)一締約方減讓表中降稅分類“15”中的稅目所規(guī)定的原產貨物的關稅應自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 15 年內等比削減,該類貨物應自第 15 年 1 月 1 日起免除關稅;
(六)締約方減讓表中降稅分類“20”中的稅目所規(guī)定的原產貨物關稅應自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 20 年內等比削減,該類貨物應自第 20 年 1 月 1 日起免除關稅;
(七)締約方減讓表中降稅分類“PR-10”中的稅目所規(guī)定的原產貨物關稅應自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 5 年內等比削減基準稅率的 10%,該類貨物應自第 5 年 1 月 1 日起保持基準稅率的 90%。
(八)締約方減讓表中降稅分類“PR-20”中的稅目所規(guī)定的原產貨物關稅應自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 5 年內等比削減基準稅率的 20%,該類貨物應自第 5 年 1 月 1 日起保持基準稅率的 80%。
(九)締約方減讓表中降稅分類“PR-30”中的稅目所規(guī)定的原產貨物關稅應自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 5 年內等比削減基準稅率的 30%,該類貨物應自第 5 年 1 月 1 日起保持基準稅率的 70%。
(十)締約方減讓表中降稅分類“E”中的稅目所規(guī)定的原產貨物關稅應保持基準稅率。
二、各締約方減讓表中應注明某一稅目的基準稅率及決定其在各減讓階段過渡關稅稅率的降稅類別。
三、降稅期暫定稅率應取整,至少舍位至千分之一, 如該關稅稅率以貨幣單位表示,至少應舍至中國的十分之一元或韓國的一韓元。
四、在本附件和各締約方降稅表中,年度一指本協(xié)定生效之年。
五、在本附件和各締約方減讓表中,從年度二開始,各階段的關稅削減應在相關年度的 1 月 1 日生效。
中方關稅減讓表
一般說明
一、基準稅率:本減讓表中的基準稅率為 2012 年 1 月1 日執(zhí)行的中國海關關稅的最惠國稅率。
二、分類:除附件 2-A 第一款所列的降稅分類外,本減讓表包括 15-A、PR-8、PR-15、PR-35 和 PR-50 五種降稅
分類:
(一)一締約方減讓表中降稅分類“15-A”中稅目所規(guī)定的原產貨物的關稅應在第 1 至 10 年保持基準稅率,自第 11 年 1 月 1 日起 5 年內等比減讓。該類貨物應自第 15年 1 月 1 日起免除關稅;
(二)一締約方減讓表中降稅分類“PR-8”中的稅目所規(guī)定的原產貨物關稅應自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 5 年內等比削減基準稅率的 8%。該類貨物稅率應自第 5 年 1 月 1 日起保持基準稅率的 92%;
(三)一締約方減讓表中降稅分類“PR-15”中的稅目所規(guī)定的原產貨物關稅應自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 5 年內等比削減基準稅率的 15%。該類貨物稅率應自第 5 年 1 月 1 日起保持基準稅率的 85%;
(四)一締約方減讓表中降稅分類“PR-35”中的稅目所規(guī)定的原產貨物關稅應自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 5 年內等比 削減基準稅率的 35%。該類貨物稅率應自第 5 年 1 月 1 日起
保持基準稅率的 65%;
(五)一締約方減讓表中降稅分類“PR-50”中的稅目所規(guī)定的原產貨物關稅應自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 5 年內等比削減基準稅率的 50%。該類貨物稅率應自第 5 年 1 月 1 日起保持基準稅率的 50%;
韓方減讓表
一般說明
一、韓國協(xié)調關稅稅則。本降稅表中的規(guī)定基本包含在韓國協(xié)調關稅稅則中,其解釋,包括本降稅表所列稅目涵蓋的貨物范圍應符合韓國協(xié)調關稅稅則的一般說明、部分說明以及章節(jié)說明。本減讓表的規(guī)定與韓國協(xié)調關稅稅則相應規(guī)定一致的內容,本減讓表規(guī)定應與韓國協(xié)調關稅
稅則相應規(guī)定具有相同意義。
二、基準稅率:本減讓表中的基準稅率為 2012 年 1 月1 日執(zhí)行的韓國海關最惠國稅率。
三、分類:除附件 2-A 第一款所列的降稅分類外,本減讓表包括 20-A、20-B, PR-1 和 PR-130 四種降稅分類:
(一)締約方減讓表中降稅分類“20-A”中的稅目所規(guī)定的原產貨物關稅應在第 1 至 10 年保持基準稅率,自第11 年 1 月 1 日起 10 年內等比削減。該類貨物應自第 20 年
1 月 1 日起免除關稅;
(二)締約方減讓表中降稅分類“20-B”中的稅目所規(guī)定的原產貨物的關稅應在第 1 至 12 年保持基準稅率,自第 13 年 1 月 1 日起 8 年內按等比例削減。該類貨物應自第20 年 1 月 1 日起免除關稅;
(三)締約方減讓表中降稅分類“PR-1”中的稅目所規(guī)定的原產貨物關稅應自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削減基準稅率的 1%;
(四)締約方減讓表中降稅分類“PR-130”中的稅目所規(guī)定的原產貨物關稅應自本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從價計 10 年內等比削減至 130%,該類貨物應自第 10 年 1 月 1 日起保持從價計 130%的稅率。
附件 2-A-1
韓國
一、本附件適用于本協(xié)定規(guī)定的新增國別關稅配額,并對韓國協(xié)調關稅稅則做出修訂,即韓方應對本協(xié)定下的特定原產貨物實施新增國別關稅配額,尤其是本附件包括的中方原產貨物,應適用本附件規(guī)定的稅率而非韓國協(xié)調關稅稅則 1 至 97 章列明的稅率。不論韓國協(xié)調關稅稅則做出何種其他規(guī)定,根據本附件,在本附件規(guī)定數量內的中方原產貨物應被韓方準許入境。此外,在本附件規(guī)定的關稅配額內的任何數量的自中方進口的原產貨物不應計算在韓國協(xié)調關稅稅則其他規(guī)定對該貨物設定的關稅配額內。
二、(一)應被準許免除關稅入境的中方原產貨物的總數量具體如下。
(二)入境總量超過(一)中所列的貨物的關稅應按照附件 2-A 第 1.10 款規(guī)定的“E”類降稅分類處理。
三、一締約方的管理機構每年應及時在其指定的公開網站上發(fā)布各關稅配額的行政管理程序、利用率及剩余可用配額量。
四、各締約方應在實施前,通知另一締約方本附件下關稅配額的新設或修改管理措施。如一締約方書面要求,各締約方應在下一次貨物貿易委員會上就一締約方配額管理進行磋商,以就雙方均滿意的管理措施達成一致。各締約方應在磋商中考慮當時的供需條件。
注:韓國協(xié)調關稅稅則中稅目1201903000和1201909000的新增國別關稅配額應僅限于
具有身份保持的供人類食用的大豆。
(1)具有身份保持的大豆系指大豆運輸中包含至少95%的任何單一品種的大豆,其他摻雜物不應超過1%。
(2)具有身份保持的大豆應為非散裝運輸,而應為袋裝或箱式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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