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的公告》
2010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對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征稅期限屆滿之際,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該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對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5年8月12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精對苯二甲酸(稅則號列:29173611),繼續(x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1號相關規(guī)定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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