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類型】其他部委文件 |
【內容類別】進出口貨物監(jiān)管類 |
【文 號】聯合公告〔2015〕20 號 |
【發(fā)文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yè)局 中華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 |
【發(fā)布日期】2015-6-25 |
【生效日期】2015-7-1 |
【效 力】[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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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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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第十七條,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現決定對下列三類軍民兩用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臨時出口管制:
一、射/航程等于或大于 300千米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系統(tǒng)。
二、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備自主飛行控制和導航能力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系統(tǒng):
1.包含容量為20升以上的氣霧劑布撒系統(tǒng)/裝置;或
2.經設計或改進后能配備容量20升以上的氣霧劑布撒系統(tǒng)/裝置。
三、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備操作員從視距外控制飛行能力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系統(tǒng):
1.包含容量為20升以上的氣霧劑布撒系統(tǒng)/裝置;或
2.經設計或改進后能配備容量20升以上的氣霧劑布撒系統(tǒng)/裝置。
注:為娛樂或競賽專門設計的模型飛機不屬于上述三類的管制范圍。
上述三類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的誨關商品編號為8802110010和 8802200011。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的規(guī)定,上述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經許可后方可出口,海關憑商務部簽發(fā)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xù)。
臨時出口管制措施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yè)局 中華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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