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單位】商務部 海關總署
【發(fā)布文號】公告2015年第21號
【發(fā)布日期】2015-06-30
【實施日期】2015-07-01
根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 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和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對《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進行了調整,現將調整后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見附件)予以公布。
進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報環(huán)境保護部審批后,在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進口經營者持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xù)。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商務部、海關總署2014年第96號公告公布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同時廢止?!?015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15年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標有“*”的貨物按照本公告執(zhí)行。
附件: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 (查看詳細表格內容,請點擊)
商 務 部
海關總署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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